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(试行)》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)规定,“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
为保证各位老师在2025年度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,请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。
办理时间:2024年12月31日前
办理渠道:登录“个人所得税”APP
办理流程:详见财务处微信公众号文章: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C9xymJpYRAdEmbFra0wOZw
重要提示
1.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有两种:
(1)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(学校):可以从每月工资中直接进行抵扣。
(2)通过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:需要等到次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抵扣。
选择不同的申报方式不会对实际的应缴税额造成影响,只是抵扣时间不同。
2.教职工应当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,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。
3.填报中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,财务处咨询电话60867533、60867635。